投資移民(CIES)

什麽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最初於2003年10月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目的是讓一些合資格的人士透過資本投資取得移居香港的機會。該計劃讓合資格的人士可透過投資一千萬港幣或以上,移居香港。在符合投資管理的規定和連續七年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請成爲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2015年1月15日起暫停接受此計劃之申請。2023年10月2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表了《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報告中宣布將重啓“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2023年12月19日,政府公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細節,包括申請資格準則、獲許投資資産、申請居留權規定等,目標於2024年年中推出及接受申請,由投資推廣署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淨資産及投資要求,由入境事務處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等申請。

 

計劃的適用人士

1. 外國國民

2.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3.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4. 台灣華籍居民

 

計劃的申請資格準則

1. 申請人爲18歲或以上

2. 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內的所有時間,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産(或等值外幣)

3. 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獲許金融資産及非住宅房地産以及投入300萬港元於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計劃的獲許投資資産類別

1. 金融資産

股票: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債券: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券(包括由國家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a. 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時指明由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

b. 聯交所上市公司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港幣300萬元)爲上限

後償債項: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産管理)發牌的法團或注册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注册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

-由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所指定的相連長期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注册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注册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有限合夥基金: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2.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爲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將會成立並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向與香港有關聯的相關公司/項目作出投資。新計劃申請人須向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

 

常見問題

1. 申請者可否在投資期內,轉換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産類別?

申請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産類別,但須把出售原先資産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申請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2. 申請者可於多少間金融中介機構開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帳戶?

申請者只可於一間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産。

3. 申請者可携同受養人來港嗎?

申請者可携同受養人(即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够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産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入境處可作出更改。有關計劃的詳情,請瀏覽入境處的網址www.imm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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