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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

有關: 條款和條件的修訂

尊敬的客戶, 

 

我們,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及中信証券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中信証券期貨香港”)最近更新了我們的 (1)《證券買賣條款& 孖展證券買賣條款》; (2)《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 孖展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 (3) 《期貨及期權買賣條款》; (4)《期權交易相關之附錄》(曾用名稱“《有關證券買賣條款的期權交易補充協議》”);及(5)《中華通相關之附錄》( 統稱爲“條款和條件”),以反映我們服務的更新。 此函所概述的條款和條件修訂適用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及中信証券期貨香港。 

 

除非上下文另有定義,條款和條件中定義的詞語在此處使用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修訂後的條款和條件現已在刊登在我們的網站上:https://www.citics.com.hk/customer-service.php

 

1. 美國股票期權交易(適用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

我們欣然宣佈,現已可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進行美國股票期權交易。期權為一種合約,使閣下得以在合約到期前或到期時,按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相關資產之權利(但非義務)。若相關資產價格走勢與閣下預期相反,閣下或須補繳額外按金。期權涉及風險,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於買賣期權前,投資者應了解其權利及義務之性質及範圍,並留意期權投資所涉及之風險。有關美國股票期權交易的適用條款和條件,載於《期權交易相關之附錄》。

 

2. 北向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適用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

作爲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CCEP),我們謹此通知您,上海證券交易所(SSE)和深圳證券交易所(SZSE)已針對通過滬深港通北向交易(包括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交易)在內地A股市場進行的程序化交易活動,出臺了新的監管要求,該要求自2025年7月7日起生效。隨後於2025年7月11日,內地交易所發布了北向投資者在滬深股通下進行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北向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並於2026年1月12日生效。 上述更新將反映於《中華通相關之附錄》。

 

3. 更新風險披露(適用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

(a) 為加強客戶對進行沽空委託及為該等交易借入股票所涉及的潛在風險的理解,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已更新證券賣空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是次更新旨在向客戶提供更清晰、更全面的資訊,包括沽空交易的性質、股票借入的成本與限制、以及相關市場及監管要求,從而協助客戶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更新後的證券賣空交易風險披露聲明 將反映於《證券買賣條款& 孖展證券買賣條款》。

(b) 提供使用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授權之風險披露已作出加強,向客戶提供更清晰、更全面的資訊,說明授予此類授權所引致的潛在風險。更新後的風險披露現涵蓋除了借出及再質押外,亦包括回購交易,並闡明第三方對經授權的證券或抵押品的權利,將破產風險擴展至所有此類安排,並指出在不授予此類授權的情況下,現金賬戶不包括回購及再質押交易。相關更新已刊載《證券買賣條款& 孖展證券買賣條款》;及 (2)《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 孖展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

 

4. 《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及《孖展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過去分別以兩份獨立的紙本文件形式發佈,現已合併為一份紙本文件,名稱為:《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 孖展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是次合併的唯一目的是方便客戶閱讀及查閱,並不改變適用於客戶之條款及細則的內容。

 

5. 爭議解決條文之更新(適用於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及中信証券期貨香港)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及中信証券期貨香港條款和條件中之爭議解決條文將更新為由南華(香港)國際仲裁院取代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為仲裁機構。此更新旨在簡化仲裁流程,並在發生爭議時,促進及時且可預期之處理結果。上述更新將反映於(1)《證券買賣條款& 孖展證券買賣條款》; (2) 《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 孖展證券買賣條款(專業投資者-機構)》;及(3)《期貨及期權買賣條款》。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您的客戶關係經理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852) 2237 9338 / 400 818 0338,在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提供服務。

 

此致,

中信証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 及 中信証券期貨(香港)有限公司